去年十月二十八日,熊某某及其他三位友人(王一、张二、王三)开车自市区至怀柔,下午返程时途径怀柔区琉璃庙镇琉璃庙村,四人决定在农家院住宿,在每人支付50元住宿费后入住,当晚四人睡在该农家院的土炕上。次日上午11时左右,王三醒来发觉熊某某鼻子在流血,王一身体僵硬,张二怎么推也推不醒。王三马上拨打报警电话及其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发觉熊某某已没有生命体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熊某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 原告认为,该农家院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主体,未能向住宿者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未对住宿者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熊某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农家院负责人张某赔偿丧葬费25 20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 917.5元、死亡赔偿金581 460元 、精神损失费50 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155元、交通费13 709元、伙食费1087.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据了解,本案将于七月二十八日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