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红说,2010年五月,她从前任承租人李福民手里将农家乐以2.8万元转租过来,李福民的承包合同期截止到2010年十二月底。2.8万元,包括转让费及其5个月的租金。之后,她开始着手装修,花了7万元。2010年七月,农家乐正式营业。谁知不到3个月,房东就在农家乐门前盖了一排简易房,农家乐生意受到严重影响。 “我先后投入了近10万元,营业不到3个月,别说盈利了,算是赔惨了。这损失该不该房东承担?”杨艳红说。 “农家乐”开业不到3个月,房东在店门前盖起了一排简易房,造成农家乐无法正常营业,让承租方杨艳红欲哭无泪。 八月二十一日中午,新疆都市报记者来到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北沟一村村南的一处院落,看到承租人杨艳红承包的是一幢2层小楼,该楼座落于昌吉市西郊。 据当地村民反映,以前这里有许多类似于“农家乐”的饭店,因为村民听说该村应对拆迁,为了能多拿些补偿款,纷纷在房前屋后搭起了简易房。 八月二十二日下午,新疆都市报记者联系到出租人周立本,周立本说,杨艳红是与李福民签的合同,转让费及其房租交给了李福民,并没交给他,要是有什么损失应去找李福民。这处房屋随时可能拆迁,希望杨艳红尽快搬走。 昌吉星光法律事务所律师李梅宪认为,这是共同关于三方的合同纠纷,杨艳红已交清了2011年一月前的房租,在此期间,房东随意在屋前堆砌简易砖墙,造成店面无法经营,房东应当承担一切经济损失。遇到这种情况,承包方杨艳红应当首先找公证部门保全证据,接下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出租方赔偿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