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潘师傅生前是浦东一农家乐雇佣的厨师,工作期间居住于农家乐提供的宿舍内,每周回家一次。2011年一月三十日晚,农家乐负责人陆先生的兄长老陆(农家乐股东之一)召集家人在年前吃饭,潘师傅受指派在老陆家下厨,期间潘师傅饮酒就餐后,于19:30分许离席至宿舍取香烟,途经农家乐鱼塘处不慎跌入塘内。老陆等家人迟迟未见潘师傅返回,便四处寻觅,后在鱼塘中发觉潘师傅,并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待急救人员赶至现场,确认潘师傅已溺水身亡。次日,公安物证鉴定中心检出潘师傅血液中乙醇含量严重超标。后陆先生支付给潘师傅家属5万元,用于操办丧葬事宜。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潘师傅家属提起诉讼。
潘师傅家属提出,潘师傅作为农家乐雇佣的厨师,在工作时死亡,农家乐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农家乐鱼塘建设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鱼塘周围防护设备也不符合安全标准,对潘师傅的溺死,农家乐存在显然过错。故要求法院判令农家乐赔偿各项损失73.6万余元。
农家乐则辩解,潘师傅确系其雇佣的厨师。事发前,老陆在家中请客吃饭,潘师傅是被邀请共同吃饭,其溺水身亡并不在工作期间与工作地方。另潘师傅醉酒是发生溺死的根本因素,而农家乐无所有过错,事发后即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已尽到相应义务,故潘师傅家属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庭审中,潘师傅家属保持认为潘系在工作时发生的溺死事故,应由农家乐承担赔偿责任。农家乐则保持其辩称意见,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庭调查及其举证质证,并结合生活常理,法院确认潘师傅在事发当日是受农家乐负责人指派为老陆家烧制年夜饭这一事实。当晚,潘师傅完成下厨工作之余,在老陆家就餐过程中饮酒过量,达到严重醉酒状态,后在途经农家乐鱼塘时不慎溺水身亡,该事故的发生并非在雇佣活动期间,而系其醉酒后自我不慎而发生的事故,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然而,潘师傅事发时虽不在雇佣的工作期间,但该农家乐负责人及股东等人在潘师傅就餐期间未能劝阻其大量饮酒,特别在潘师傅饮酒后任其一人途经鱼塘回宿舍,农家乐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