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概要 朱某系江苏省南京市新街口商业区一幢大楼,1-14层是商用建筑,15-49层是居住建筑。2019年,朱某将其40层的房子租给陈某,陈某将其改建为八间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客房,并将其租入“民宿”。 这种改造给陈某带来了经济利益,但是经常有陌生人进入,给林女士、吴先生、许先生等邻居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也极大地影响到了居民的生命和财产。林女士、吴先生和许先生将业主朱某和租户陈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对涉案房屋的经营,并将其改造成居住建筑。 被告人朱某、陈某称,该房屋的相关经营活动已经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并依照国家规定,每套房子不少于15平方米,且取得了营业执照,其经营活动属于合法行为。租户在网上订购,可以选择短租或长租,所有的顾客信息均根据警方的要求进行实时上传,没有侵犯到原告的合法权 法庭:终止营业并重新使用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和陈某将住宅用作经营目的,原告作为其利益相关方,对其提起诉讼,请求其停止经营,恢复原住宅的使用,具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即使被告的经营活动已经上报有关部门,但其变更居住用途时,仍需取得利益相关方的一致同意。 因此,法院裁定,自判决生效十天后,被告陈某停止在该房屋的经营活动,并于判决生效后10天之内,由被告人朱某将该房屋恢复正常使用,且不能将其改造成商业用房。 判案 近几年来,各类旅馆层出不穷,越来越受旅游者的欢迎。家庭旅馆是一种有别于饭店、旅馆的家庭旅馆,它以当地特色的住宿和餐饮为特色,让人们体验当地的人文风情。但是如果住宿的地方是一幢居民楼,问题就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9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变更居住用途。业主变更居住用途的,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外,须经有关业主的一致同意。 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私自将其用于商业活动,会造成进出小区人员的混乱,增加小区不安全因素,干扰业主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将居住建筑改造为经营性用房,但若业主确因生活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将其改造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两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被告经营民宿的行为,改变了其居住的性质,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公安部门备案,属于行政登记和许可的范畴,对“住改商”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同时,由于被告的行为没有达到所有利益相关人的一致同意,因此,其变更房屋性质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应将其重新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