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为了加快推进农家乐旅游的发展,增进农民增收,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0条 对进区发展“农家乐”的投资者,需承租山地、水面或耕地的,直接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承租合同,通过合理合法的方法进行土地流转,村组农户能够入股的形式参与“农家乐”的投资开发。 第二条 区建设局制订统一的房屋建造或改造装修标准,无偿提供图纸,构成特色。 第三条 对发展“农家乐”经营户,区工商分局对经营户的办证,只收取工本费。 第四条 对发展“农家乐”经营户,区卫生局对经营户的办证,只收取工本费。免费为“农家乐”从业人员每年二次体检。 第五条 对发展“农家乐”经营户,区地税局免交所得税,营业税按最低税额或定额收取。 第六条 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对在规划同意的范围内本地农民自我建房兴办“农家乐”不收取房屋建设配套费,外来投资者在规划、国土部门同意的范围内建房兴办“农家乐”减免房屋建设配套费。 第七条 对“农家乐”的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则,建设、工商、税务、卫生、农村工作局、商贸粮食局、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一起做好“农家乐”的治理工作。 第八条 区农村工作局负责统一选址、定点、挂牌。 第九条 区商贸粮食局做好“农家乐”的经营、培训、治理,并组建协会。 第十条 区公安分局维护好“农家乐”项目建设的治安秩序,优化项目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两镇为投资者提供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对投资2-5万元的经营户,赋予投资额5%的奖励;对投资5-10万元的经营户,赋予投资额8%的奖励;对投资10-20万元的经营户,赋予投资额10%的奖励;对成建制规模6户以上,每户投资20万元以上的,赋予投资额15%的奖励。对按建设部门设计方法进行建设和装修,设施完善,内容丰富的“农家乐”经营大户进行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对从事“农家乐”的外来投资者,同等享受本地市民在水电、子女入学方面的政策。 第十四条 享受“农家乐”优惠政策的范围,主要是以神农生态园为龙头,以龙门寺为龙尾,马太、响太、石竹、湘新公路沿线。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农村工作局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