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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西岭镇农家乐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佟飞 点击:

  0条 为了加强农家乐(乡村酒店)管理,规范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行为,促进农家乐(乡村酒店)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农家乐(乡村酒店)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乡村酒店)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园、鱼塘、林场等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观光、休闲、住宿、餐饮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 在西岭镇行政区域内,开展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服务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西岭镇党委政府和西岭镇农家乐协会是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西岭镇农家乐(乡村酒店)标准指导,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的合力。

  第五条 县旅游、工商、安全、药监、卫生、公安、环保、消防、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农家乐(乡村酒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从事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一月内报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备案。

  第七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乡村酒店)用房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自身性质。

  第八条西岭镇人民政府承担农家乐(乡村酒店)建设项目的初审和日常管理(由农家乐(乡村酒店)业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编制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书,主要是指山区丘陵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农家乐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建筑、附属设施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大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在泥石流易发地、洪水频发区等危险地段经营农家乐。

  农家乐(乡村酒店)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如实报告西岭镇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从事饮食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三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定,按时向县旅游和文化体育局报送旅游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工商、旅游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声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农家乐(乡村酒店)发展重点区域可成立农家乐协会,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经营、自我教育职责。

  第十六条 西岭镇农家乐协会根据农家乐成员需要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要求,组织开展对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农家乐(乡村酒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符合从业要求。

  第十七条 鼓励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提高设施设备档次、服务质量和企业知名度,可自愿申请农家乐(乡村酒店)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对获得星级称谓的农家乐(乡村酒店)发给相应的星级标志。

  未获得星级称谓的农家乐(乡村酒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和标志。

  第十八条经评定获得星级的农家乐(乡村酒店),给予五星级元、四星级元、三星级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西岭镇人民政府和西岭镇农家乐协会对农家乐(乡村酒店)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降低或取消农家乐的星级。

  第二十条农家乐(乡村酒店)协会和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户必须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相关部门和游客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岭镇农家乐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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